詐騙罪成立錢如何要回被騙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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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成立錢如何要回被騙的錢

一、詐騙罪成立錢如何要回被騙的錢

應該第一時間報警,然後向公安機關提供案件的有關情況,儘量幫助公安機關追繳違法犯罪所得。

(1)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會追繳被騙的錢,並且責令詐騙分子退賠。

(2)如果遭受的損失不能全部退賠,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詐騙分子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主要是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判斷,一般情況下量刑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裏,如果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詐騙的行為,可以立即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追回被騙的錢沒辦法追回的,可以起訴要求犯罪分子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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