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是否收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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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是否收監?

一、檢察院批捕後是否收監?

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後並不會收監,收監的前提條件是建立在經刑事法庭的審判後已經確立了當事人的罪名,且刑事法庭已經作出了具體的刑罰之後才會收監,可人民檢察院的批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觸犯刑法的可能性很大,人民檢察院的批捕不代表着就最終定性了。

批捕了就會看押在看守,但不是收監,收監執行是指監獄按照法定程序將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收押入監的活動。收監意味着刑罰執行的開始,是一項嚴肅的執法活動,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執行。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

二、檢察院批捕後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根本就沒有定罪的權利,既然對犯罪嫌疑人都沒有定罪就談不上所謂的收監,收監是已經正式的開始執行刑罰,人民檢察院在批捕之後,犯罪嫌疑人還是繼續關押在看守所當中的,假如是收監的話,一般就是會將犯罪嫌疑人轉移到監獄當中,收監是判刑以後才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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