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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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江蘇開設賭場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累計吸引參賭三場次以上或參賭人員20人以上或獲利一萬元以上的,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一年。

開設賭場具有以下情節的,應認定為情節嚴重,量刑基準為有期徒刑三年:

(一)開設賭場經營達一個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

(二)參賭金額達100萬以上或從中獲利1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員在100人次以上的。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在量刑基準的基礎上相應增加刑期確定基準刑:

(一)賭博每增加一次,增加三個月確定基準刑;

(二)開設賭場每增加一個經營地點,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三)開設賭場經營時間每增加一個月,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四)參賭金額每增加20萬元或獲利每增加2萬元的,增加一個月確定基準刑。

二、緩刑適用限制

曾因賭博被治安拘留處罰或者被治安罰款3次的,不適用緩刑。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綜上所述,江蘇開設賭場罪量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聚眾賭博為業,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開設賭場判處3-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利用互聯網建立賭博網站,提供他人組織賭博,為賭博網站進行代理,參與賭博網站,屬於賭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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