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監外執行期間存在哪些情形的會被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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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監外執行期間存在哪些情形的會被收監執行

一、犯人在監外執行期間存在哪些情形的會被收監執行?

(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

(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

二、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性質不同。

緩刑是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只是執行場所不同。

2、適用對象不同。

緩刑只適用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適用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3、適用條件不同。

緩刑以罪犯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為適用條件,監外執行以法定的不宜收監執行情形為適用條件,即必須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適用的方法不同。

緩刑是在判決的同時宣告,並要確定一定的考驗期,監外執行在宣告判決的同時或刑罰執行過程中都可適用,無考驗期,適用的條件消失後,如果刑期未滿,仍要收監執行。

三、監外執行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四、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怎麼確定?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後,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暫予監外執行的犯罪分子被收監執行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上三種,監外執行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服刑方式,一般都是因為犯罪分子的情況比較特殊,比如犯罪分子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經懷孕,被監外執行後可以不用在指定的地點服刑,但監外執行期間人身自由也相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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