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裁定是否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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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裁定是否可以上訴

一、刑事案件裁定是否可以上訴

刑事裁定書可以上訴。法律規定,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五日,從接到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裁判並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上訴期限屆滿後才生效。因此,要想上訴,則須在上訴期限以內提起。上訴期限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尾部都有明確告知。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後五日內。期限都從文書送達後的第二日計算。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則以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二、出具刑事裁定書的情形有哪些

1、自訴刑事案件,是指基層法院在接受管轄範圍應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告訴才處理或者不需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經過審查,發現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又不願撤回自訴的,可以裁定駁回自訴人對被告人的控訴。

2、中止審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嚴重疾病,被告人逃脱,或者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等情形,可以裁定中止對案件的審理。

3、終止審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對於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審理過程中死亡,裁定終止審理。

4、准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的案件,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在審理過程中因自訴人的自訴缺乏罪證,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或者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裁定準許撤訴;或者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依法裁定按撤訴處理。

5、補正裁判文書,即各級人民法院對於本院發出的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或刑事調解書,發現有個別錯誤或者遺漏之處,裁定予以改正、補充。

刑事裁定書是由法院對刑事案件作出左後裁決的一項報告性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若對刑事裁決書有爭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根據規定,刑事裁定書的適用範圍主要有: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且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以及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等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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