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多久不立案就要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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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多久不立案就要放人?

關多久不立案就要放人?

關24小時不立案就要放人,根據相關法律程序與時間規定,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八十三條 認為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製作要求複議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複議。

要求複議的意見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製作提請複核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連同人民檢察院的複議決定書,一併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二、不予批捕的情形: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如果要對一個犯罪案件進行立案處理的話,就説明確實存在着一些犯罪的行為,需要調查的清楚,在此過程當中可能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關押等措施,但是關押的時間是不宜過長的,一般情況下都是24個小時,特殊的時候可以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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