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交易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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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我交易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自我交易的刑事責任是怎樣的?

自我交易的刑事責任是有可能會構成職務侵佔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71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怎麼區分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

(一)兩者的主體要件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無論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國有公司、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集體性質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一切職工都可成為本罪的主體。但貪污罪的主體則只限於國家工作人員,其中包括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等非國有單位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二)兩者的犯罪行為不同。

職務侵佔罪是利用職務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而貪污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盜竊、騙取公共財物的行為。

(三)兩者的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佔犯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其犯罪對象必須是自己職權範圍內或者是工作範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從所有制性質上看,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財物。而貪污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雙重客體,它既侵犯了公共財產的所有權,也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其犯罪對象僅限於公共財產。

(四)情節要件的要求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構成必須是侵佔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數額較小的不構成犯罪。但法律對貪污罪沒有規定數額的限制。當然如果犯罪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貪污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

自我交易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確實是比較常見的,而自我交易的這種行為的話,它在形式方面是有一定的限制性的規定的,如果自我交易所導致公司的財務被自己侵佔的話,很有可能就構成了這個侵佔罪,從而面臨着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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