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競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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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競合嗎

一、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競合嗎?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不屬於競合犯,尋釁滋事的行為很多,尋釁滋事過程中隨意毆打他人致使輕傷以上的,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競合,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敲詐勒索罪、搶奪罪、搶劫罪等罪的構成要件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二、尋釁滋事的行為有哪些?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有哪些?

1、主觀故意上。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並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2、從行為侵害的對象向上來看,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刺激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而故意傷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係人,行為人傷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3、在客觀行為方面。

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見到某人打某人。

4、從二者侵害的客體上來説,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權或者其他權益,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複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尋釁滋事罪以侵害社會社會公共秩序為主要特徵。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這也是區分兩罪的重要特徵。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競合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尋釁滋事的表現形式除了隨意毆打他人之外,像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或者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等,這些都屬於尋釁滋事,所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是否屬於競合,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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