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12萬認罪認罰大約判幾年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1W
盜竊12萬認罪認罰大約判幾年

一、盜竊12萬認罪認罰大約判幾年

1、盜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因此盜竊十二萬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認罪認罰的話,會適當的減輕處罰。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1、故意

(1)盜竊罪只能由故意構成。成立盜竊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所竊取的是他人佔有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佔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但是,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行為人誤以為是遺忘物的,就缺乏盜竊的故意。因為他人“佔有”是一個規範的要素,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了被法官評價為他人佔有的前提事實,就應認為行為人具備了盜竊罪的認識內容。

(2)就普通而言,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盜竊的財物數額較大。行為人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財物而竊取,又不屬於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不應認定為盜竊罪。

(3)立多次盜竊,要求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故意,要求行為人在每次盜竊時都認識到自己在實施盜竊行為,但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多次”盜竊。成立入户盜竊,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進入的是他人的日常生活住所。誤將他人日常生活住所當做賣淫場所、普通商店而實施盜竊的,不應認定為入户盜竊。但是,非法進入後發現是“户”仍然盜竊的,則是入户盜竊。基於同樣的理由,成立攜帶凶器盜竊,需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攜帶了兇器。

2、非法佔有目的

非法佔有目的不要説認為,只要行為人具有盜竊、詐騙等罪的故意即可,不必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首先,可以從客觀上區分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必藉助非法佔有目的。其次,管時擅自使用他人財物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並非因為行為人缺乏非法佔有目的,而是因為行為本身不能被認定為盜竊行為。最後,刑法並沒有將非法佔有目的規定為盜竊等罪的主觀要素。

成立盜竊罪應以非法佔有目的為要件。

(1)不能以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非法佔有目的為由,否認非法佔有目的是盜竊罪的主觀要素,因為許多犯罪中都存在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與責任要素;

(2)由於構成要件具有故意的規制機能,將非法佔有目的納入故意內容,就意味着增加了盜竊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也導致不當推遲認定盜竊罪的既遂因而不妥當;

(3)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機能。如果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要素,就難以認定該行為是盜竊還是故意毀壞財物;

(4)非法佔有目的具有區分罪與非罪的機能。不可罰的盜用行為與盜竊行為在外形上幾乎不能區分,必須藉助於非法佔有目的;

(5)將非法佔有目的視為不成文的主觀要素,與對盜竊罪的法益持限定的佔有説並不矛盾。因為法益問題與被害人方面的情況相關,非法佔有目的與行為人方面的情況相關,兩者屬於不同的領域。

三、盜竊罪從重處罰情節有哪些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並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户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後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後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盜竊12萬認罪認罰大約判幾年,盜竊金額為12萬元的話是數額巨大,應該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因為是認罪認罰會適當減輕處罰的。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