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共謀主犯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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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共謀主犯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挪用資金罪共謀主犯拒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共謀挪用資金,主犯拒不認罪,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就可以定罪。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涉嫌挪用資金罪滿足哪些條件才能逮捕嫌疑人?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四、挪用資金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等情況,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綜合考慮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形勢,確保刑罰目的的實現。但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對被告人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平衡。

事實上,無論是主犯還是從犯,主動認罪認罰,向有關部門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在量刑的時候還可以適當從輕處罰,涉嫌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不承認也不代表無法定罪量刑,若共謀實施挪用資金行為,主犯和從犯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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