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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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一、法院如何辦理暫予監外執行?

法院可以經過審理之後直接判決。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二、符合監外執行條件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為一定的犯罪行為為起訴至法庭的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法院將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監外執行申請進行相應的審核,如果情況屬實的將會最終判決為監外執行。需要注意的是,監外執行期間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否則監外執行的決定可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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