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電信詐騙怎麼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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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電信詐騙怎麼判刑的

一、南京電信詐騙怎麼判刑的?

1、詐騙行為人可能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積極退錢依舊有可能會構成詐騙。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構成了詐騙罪。也就是説,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不管有沒有詐騙到錢,還是得手後積極退贓的,都構成詐騙罪,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二、詐騙未遂會構成詐騙罪嗎?

1、即使詐騙未遂,也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涉嫌犯了詐騙罪。

只要是實施了詐騙行為,不管是既遂、未遂,都構成詐騙。未遂是已構成犯罪的一種形態,是從輕、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根據《刑法》規定,對於一切犯罪行為都要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等追究刑事責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具體量刑標準由人民法院審理確定。對於犯罪未遂的犯罪分子,刑法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同時視其惡性程度及犯罪分子自身的危險程度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不能免除處罰。

2、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既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1)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三、沒有被害人算詐騙嗎?

1、沒有被害人不算詐騙。

詐騙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2、詐騙往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1)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説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

(2)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

(3)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

(4)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採取電信方式詐騙的公民,若是被法院認定為犯了詐騙罪,有可能會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以上就是關於南京電信詐騙怎麼判刑的的相關介紹。如果您遇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希望得到律師的幫助,可以通過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與律師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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