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最低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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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罪最低判多久
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了污染環境罪,對於污染環境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具體條文為:“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污染環境行為根據情況的惡劣程度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行為人有自首、立功情節,可酌情從輕或減輕處罰。因此、對於污染環境罪最低量刑為單處罰金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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