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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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看守所可以探視嗎
看守所裏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見律師,不容許見任何人。已經判決正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雖然可以探視,但一月不能超過三次。
審判之前是隻能律師會見,家屬朋友均不能探望。家屬朋友可以寫信,但信件的內容全部要經過管他的管教檢查,所以要保證信件內容與案件無關才能寄到他手裏。看守所可以寄東西也能收到,但寄的東西不能有金屬配件在上面,所送去的東西也不能有要有釦子、拉鍊、繩子之類的東西在上面,如果有,幹警會剪掉再接收,有的甚至當場就會拒收。另外你們還可以給他打錢,在看守所內需要用錢,日常用品及要加菜都需要用錢購買,錢在裏面很安全,是上在一個專門的賬户裏面,別人拿不到的。人到看守所以後,律師能見當事人,在看守所時家屬要到判決刑生效後才能探視,生育刑期超過3個月的探視完後就會送到監獄,在那裏就按規定一個月能見1-2次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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