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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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一、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構成這三種犯罪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出於故意。

2、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的行為。

3、出售、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

第一,不能從交易的結果看賣主是否從對方那裏獲取的是貨幣還是實物來區分出售的假幣罪與使用假幣罪。在通常的情況下,行為人出售的假幣是為了從對方那裏獲得貨幣,但是行為人在對方沒有貨幣或者貨幣不足時,往往也會允許對方將具有一定價值的實物折價進行交易,這和以假幣直接購物的使用假幣行為的表現形式極為相似。

出售和使用都是一種特殊的商品交易,出售和使用的對象都是假幣,而假幣既可以作為一種商品出售,又可以冒充貨幣進行支付使用。因此,從表面上看,出售的假幣和使用假幣都可以表現為以假幣換取實物的行為。

第二,出售的假幣罪與使用假幣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出售的假幣是以假幣進行的買賣交易,買賣雙方都知道標的物的性質,而使用假幣是一種賣方單方面隱瞞事實真相、騙取買方利益的欺詐行為,賣方以假充真,買方毫不知情。在司法實踐中,出售的假幣常常表現為以低於假幣面額的價格進行交易,而使用假幣常常表現為按照假幣的面額進行交易。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怎麼懲罰?

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存在購買假幣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必須要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規定的構成要件,也就是具有相關的構成特徵,才能夠對資金鑑定的處罰,首先從主觀上來説的話必須是故意的,而從客觀行為方面是存在着購買假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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