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網絡色情判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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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網絡色情判什麼罪?

一、傳播網絡色情判什麼罪

傳播網絡色情會的按傳播淫穢物品罪來進行判決;

《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會上載播淫穢物品對於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危害,也極易誘發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在社會上載播淫穢物品的犯罪行為,對於維護社會治安,淨化社會空氣,保護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精神文明,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本罪的對象包括各種淫穢物品,如各種淫穢的書刊、報紙、畫片、影片、錄像帶、錄音帶、淫穢玩具、娛樂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穢文字、圖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傳播,即廣泛散佈。應該注意本罪的“傳播”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傳播”在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償放映等以換取一定對價為目的的使用行為不是本罪的“傳播”。本罪的傳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運輸、攜帶、展覽、發表等。

1、播放行為,一般是指對音像型淫穢物品的傳播。由於本條第二款將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的行為獨立成罪,因而這裏所指的“播放”限於非組織性的播放行為。

2、出借行為,即指出租人轉移淫穢物品的佔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該淫穢物品的行為。必須是不以牟利為目的,行為人也不具有獲取對價的目的。

3、運輸行為,即指用交通工具將淫穢物品從一個地方運輸到另一個地方。

4、攜帶行為,即指行為人隨身帶有一定數量的淫穢物品。如果行為人攜帶淫穢物品是為自用的,則不能認為是犯罪。

5、展覽行為,即陳列以供他觀看。展覽是一種靜態的展示,行為人將淫穢物品較為固定地置於一定的空間內,招攬或引誘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數人前來觀看。

6、發表行為,即公之於眾,公之於不特定的多數人。

7、郵寄行為,指通過郵電的部門傳遞淫穢物品,如利用信件夾帶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但行為人不必出於牟利目的。一定情況下,間接故意也可以構成,比如行為人自己觀看淫穢物品,對於他人圍觀不聞不問,因而造成惡劣影響的,即可按本罪論處。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討好他人或引誘他人墮落等。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因為工作責任心不強,粗心大意誤將有淫穢物內容的書刊、圖片等傳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傳播網絡色情的行為是違反了我國對淫穢物品管理的規定,只要造成嚴重的情形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如果存在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或錄像的,那麼就會加重當事人的處罰,所以,傳播色情的物品或影片是屬於我國禁止的行為,不僅會擾亂青少年的心理健康,也會造成他人做出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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