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偵辦虛假訴訟案件期間不能有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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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偵辦虛假訴訟案件期間不能有哪些行為

一、公安偵辦虛假訴訟案件期間不能有哪些行為?

(一)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四)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不正當行為。

二、偵辦虛假訴訟案件期間滿足哪些條件可以提請批捕?

(一)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虛假訴訟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採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干擾正常司法活動的;

(三)致使人民法院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裁判文書、製作財產分配方案,或者立案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的;

(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被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或者受過刑事追究的;

(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虛假訴訟的行為有哪些?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

虛假訴訟案件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需要嚴格遵守偵查流程,如果工作人員在案件偵查期間違反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虛假訴訟案偵查清楚之後,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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