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主犯比從犯能多判多久
一、尋釁滋事罪主犯比從犯能多判多久?
可以多判一年有期徒刑,也可以多判兩年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作為從犯應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區間內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團伙”屬於共同犯罪,從犯根據本人的犯罪情節輕重、在本案中擔任角色的重要程度決定刑罰標準,比主犯判的少。如果是多名從犯,排名越靠後,判的越輕。
二、什麼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出於不正當的目的,肆意對他人進行挑釁,無事生非,破壞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行為侵害的對象是他人的人身或公私財產。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下4種行為:
1、結夥鬥毆的。
2、追逐、攔截他人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4、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其他”是指上述3種行為方式以外的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三、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區別是什麼?
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
尋釁滋事罪主犯要從重處罰,故意結夥鬥毆,無故的追逐、攔截他人,任意的損壞、佔有公私財物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行為,該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的並不構成犯罪,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按照尋釁滋事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