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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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怎麼判?

一、新刑法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怎麼判?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既遂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採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後果擴大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四、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監視居住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個人犯罪,一般只有負有報告職責的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此罪。發生安全事故以後,不管安全事故造成的後果是否嚴重,都應該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不報或者謊報是很有可能會貽誤事故搶救的,這樣做會進一步擴大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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