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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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既遂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三百五十五條【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案開庭審理前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受審判長委託,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二)核實旁聽人員中是否有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

(三)請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入庭;

(四)宣讀法庭規則;

(五)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六)審判人員就座後,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三、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服刑期間有立功表現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提供麻醉藥品罪的判刑標準不是固定的,麻醉藥品的使用是受國家管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向人提供能夠讓人成癮的麻醉藥品。如果單位構成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罪,刑事責任由單位的主管人員及直接責任人承擔,同時對單位可以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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