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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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判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判刑?

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幫助恐怖活動罪、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強制穿戴宣揚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物品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隻、汽車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違規制造、銷售槍支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丟失槍支不報罪、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羣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等。

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按照實際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放火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宣揚極端主義罪,參加恐怖組織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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