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法院最長多久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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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到法院最長多久判?

刑事案件到法院最長多久判?

要看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要看是普通程序審判還是簡易程序審判、要看是一審案件還是二審案件。

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法院應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一審自訴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的期限,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二審刑事案件,應在二個月內宣判,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時間是多久

(一)審查期限

人民法院對於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三日內審查完畢。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二)公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自訴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四)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五)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案件的審判時間按照案件的複雜程度還有是否是一審和二審的情況決定,複雜的案件的審理時間可以相對延長,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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