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基站的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14W

使用偽基站的量刑標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基站的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相關規定:《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擅自設置、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等相關違法犯罪的法律適用標準。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四種“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這四種情形分別是:未經批准設置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未經批准使用衞星無線電頻率的;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定罪量刑標準。按照《解釋》,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可認定為“情節嚴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可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或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

《關於辦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強調,負有無線電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有查禁擾亂無線電管理秩序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刑事責任;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使用偽基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利用偽基站發送短信數量在5000條以上的或者是指使未成年人使用偽基站的,構成嚴重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範圍在3年到七年,同時使用10個以上偽基站的情況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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