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撈水產品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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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怎麼判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主要特徵是:
(1)犯罪客體是國家對水產資源的管理保護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具體違法行為如下: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產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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