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參與網絡賭球犯罪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積極參與網絡賭球犯罪嗎?

一、積極參與網絡賭球犯罪嗎?

積極參與網絡賭球可能會構成犯罪,也有可能不會。此種行為可能會構成以下的罪名:

1、開設賭場罪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4)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2、賭博罪

如果行為人既沒有建立賭博網站,也沒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僅以盈利為目的,通過自己掌握的網址、賬户,組織多人進行網絡賭博活動的,則其行為對整個賭博活動沒有控制性與支配性,只是表現為組織、聚集。因此,不屬於《刑法》規定的“開設賭場”,“聚眾賭博”更符合賭博罪的認定標準。

3、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1)為網絡賭博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構成賭博犯罪共犯,同時構成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在開設賭場犯罪活動中,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人(大部分是提供銀行卡的所有人或技術人員),如認定其為開設賭場罪共犯,必須證明其“明知”他人在實施“開設賭場”的行為。如行為人只是概括地認識到上游行為可能屬於犯罪或違法行為,但不知道具體行為,應對行為人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定罪,並在三年以下量刑處罰。

(3)對受僱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牌坐莊、兑換籌碼、發送宣傳廣告等活動的人員及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中與組織賭博活動無直接關聯的一般工作人員,除參與賭場、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賭資是犯罪所得嗎?

1、賭資不一定數額犯罪所得

通過犯罪直接得到的贓款、贓物,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上游犯罪的行為人對犯罪所得進行處理後得到的孳息、租金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犯罪所得產生的收益”。

2、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

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三、賭博推廣屬於什麼犯罪?

1、實施賭博推廣的公民,一般是以賭博罪的共同犯罪來定罪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仍然提供互聯網廣告投放服務,也有可能會構成開設賭場罪,如果是初犯,其已經認罪認罰,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能會被擬作相對不起訴處理。

2、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為賭博網站推廣發布廣告,無異於為虎作倀,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當然,法律的最終目的不是將人送入監獄,而在於教育挽救。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有些人可能會利用網絡實施賭博行為,犯罪團伙可能會提供不特定的銀行卡賬户進行交易或者利用賭博平台讓用户購買虛擬幣進行充值。對積極參與網絡賭球犯罪嗎存在其他相關疑問的,可通過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我們會匹配專業律師為您解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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