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拘役教師資格證會被吊銷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W
被判處拘役教師資格證會被吊銷嗎?

一、被判處拘役教師資格證會被吊銷嗎?

不會,教師拘役實刑不是一定開除的,因為在我們國家區域它和有期徒刑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別的,是兩種不同的刑罰的處罰方式,根據相關的教師法律當中規定,如果是故意犯罪受到了有期徒刑以上的,這樣一種刑事處罰的話,是有可能會喪失教師的資格的。

教師拘役實刑不是一定開除的,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教師被判處拘役,不會被開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拘役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其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人。

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這是拘役與管制區別之關鍵。拘役對犯罪人人身自由予以短期剝奪,實行關押,並對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強制勞動改造,故其屬於短期自由刑,具有一定程度的懲罰性。

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依據刑法典第44條之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二、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就近執行。這表明公安是拘役刑的執行機構,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此處所謂“就近執行”,是指公安對於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所的,放在拘所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看守.所內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如離象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此處所謂“酌量發給報酬”,既不是不發給報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據犯罪人蔘加生產勞動的表現、技術水平和生產收入情況等,發給適當的報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後,此時對個人是有着影響的,有些行業犯罪被拘役後,是不能繼續從事該行業,如國家的公務人員等職業都是不能擔任的,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不要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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