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盜竊危險物質罪如何裁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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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盜竊危險物質罪如何裁判的?

一、法院對盜竊危險物質罪如何裁判的?

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竊軍用槍支、爆炸裝置、手榴彈等危險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構成盜竊危險物質罪法院會依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進行量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嗎?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險犯,即即使是行為沒有造成不特定的或者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財產安全的重大損失,但只要具有造成損害後果的危險狀態即可構成既遂。所以本罪的未遂是犯罪行為沒有能夠達到這種狀態。其中止是行為人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願放棄該犯罪行為,或者是在進行該行為後,造成危險狀態後有積極的消除這種危險狀態,沒有造成損害後果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罪,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

本罪原為投毒罪,為了適應衝擊恐怖活動的需要,本罪是危險犯,只要行為人實人實施了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並且足以威脅不特定的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要求造成嚴重後果,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逃究。

三、盜竊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為危險物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行為。

盜竊危險物質,是指祕密竊取各種危險物質的行為,即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將槍危險物質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徵:

(1)行為人取得危險物質為暗中進行。

(2)行為人祕密竊取槍危險物質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發現的,即祕密是針對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竊取危險物質時,已被他人發現或暗中注視,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行為人自認為自己的竊取行為不被危險物質的所有者、保管者發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危險物質而故意竊取、奪取。如果不知是危險物質而竊取、奪取的,如出於非法佔有財物的目的行竊,盜竊了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竊取、搶奪危險物質,一般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對犯盜竊危險物質罪的行為人,判3~10年有期徒刑,在主觀方面要有故意的犯罪行為存在,犯罪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放射性的物質,滿足這些可以認定為投放危險物質罪,這項罪名屬於危險犯,而不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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