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辯護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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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辯護點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辯護點是什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辯護點是:

1、準確認定吸收資金數額

根據《刑法》第176條的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是入罪條件之一,因而在刑事辯護中對涉案數額的辯護意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2、嚴格篩選非法吸收的對象人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四款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應當以“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為要件,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3、着重考量吸金用途是否正當

當行為人的行為確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時,辯護律師應當積極為其尋找從輕情節,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吸收資金的用途是否正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而,若行為人非法吸收的資金是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且有能力、有意願退還吸收資金的,可以做出建議法院免除刑事處罰的辯護意見。即使涉案數額較大,行為人無力退還資金,但資金主要用於正常生產經營的情況也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較小的從輕情節。

4、積極辯護從犯情節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通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現出來,那麼當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就成為辯護策略應當重點考量的問題。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1、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户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户以上的。

3、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將會由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而對於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來説,在刑事訴訟過程當中,第1次被採取了強制措施,完全是可以聘用律師為自己辯護的,而辯護的要點主要就是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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