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詐騙三十萬能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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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三十萬屬於數額較大的情形。

行為人詐騙三十萬能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的規定:

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 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 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詐騙罪屬於常見的財產犯罪之一,我國應對詐騙犯罪採取了不同檔次的量刑幅度,對遏制詐騙罪的進一步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詐騙三十萬元屬於數額巨大的情形,社會危害性較大,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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