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是法定告訴才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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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訴案件是法定告訴才處理嗎?

自訴案件是法定告訴才處理嗎?

自訴案件是法定告訴才處理,親告罪,如《刑法》:

第246條規定的侮辱罪、誹謗罪

257條第一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60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罪。這些犯罪之所以規定告訴才處理,首先,它們所侵害的權利較輕,危害不是很大,法院是否處理宜尊重被害人的意見,其次,有的犯罪涉及被害人的名譽,不宜提起訴訟,以免損害被害人的名譽,是否告訴應由被害人決定;最後,有的犯罪,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還有親屬關係,除非萬般無奈,通常不告到法院。

某些犯罪行為須由被害人向法院告訴,法院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原則。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員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侵佔罪,都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並規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這幾類犯罪,只有被害人和其法定代理人告訴的,刑法才予處理,他們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但是,因侮辱、誹謗他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國家利益,或者因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或者虐待家庭成員造成重傷、死亡的,不屬告訴才處理的範圍,應當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同時,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精神受到控制而不能告訴,致犯罪人逍遙,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被害人的近親屬、人民檢察院也可以告訴,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二、具備告訴的資格是哪些人?

1、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2、人民檢察院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可以告訴," 受強制" 是指被害人受到暴力的控制,如被捆綁、拘禁,等。" 威嚇"是指被害人受到威脅、恐嚇,不敢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

3、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情況下也可以告訴。" 被害人的近親屬"是指被害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目前在當代的中國包括自訴類型的案件,也包括有公訴類型的案件,相對於公訴案件來説,自訴案件所具備的條件就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所造成的後果並不是特別的嚴重,因此這是屬於賦予相關被害者一定選擇的權利,如果選擇起訴對方的話,可以追究對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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