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一次從犯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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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一次從犯怎麼處理?

敲詐勒索罪一次從犯怎麼處理?

敲詐勒索罪從犯量刑標準是基於主犯的判決情況來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二、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三、敲詐勒索罪主從犯的劃分

1、主犯

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除了對自己直接實施的具體犯罪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對集團成員按該集團犯罪計劃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但首要分子對於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集團犯罪故意)所實施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

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對於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於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

根據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包括兩種人: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對共同犯罪的形成與共同犯罪行為的實施、完成起次於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幫助犯。從犯是相對於主犯而言的。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根據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因此如果一個敲詐的最終有從犯也有主犯,那麼主犯的判刑通常常是該怎樣判刑就怎樣判,而從犯會根據從犯的性質,還有在整個敲詐勒索的過程中起到的作用,還有犯罪的嚴重程度來確定重新減輕或者是直接免除處罰。因此要考慮到在整個共同犯罪中雙方的作用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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