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不放人是定罪了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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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時不放人是定罪了麼?

一、24小時不放人是定罪了麼

傳喚二十四小時不放人是不一定被定罪,可能是由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刑拘或者是做出其它強制性的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刑事拘留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拘留應具備的條件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執法人員是可以傳喚當事人進行訊問的,但是有時間的限制性,一般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四小時,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可以延長到四十八小時,在時間到了之後確定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那麼是需要及時的釋放當事人,所以,在處理的時候要結合實際情況來,存在超期關押的情形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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