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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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裁量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

第三條 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增加第六十八條之一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認定

在查處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税等涉票違法行為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髮票,這也屬於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偽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髮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税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採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税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髮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税的行為,但認定被告人持有偽造發票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可以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來定罪量刑。

任何人在發現他人持有偽造發票之後,可以採取錄音、錄像等的方式,收集證明對方確實存在非法持有發票行為的證據。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證據的方式要合法,不能使用專用的竊聽、竊照器材,否則即使收集到的證據有效,收集證據的人也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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