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發票罪既遂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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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制造發票罪既遂判幾年?

非法制造發票罪既遂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九條【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二、涉嫌非法制造發票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綜上所述,非法制造發票罪的判刑標準,應該根據行政人員製造的發票數量及累計面額確定,而且,在社會生活中,非法制造不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普通發票,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製作的普通發票在100份以上的就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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