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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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在一些人的眼裏,重婚行為就直接等同於重婚罪,但其實這樣的理解是存在一定誤區。如果屬於特殊情況的話,即使有重婚行為,此時也是不會被認定為重婚犯罪,自然涉及不到刑事責任的問題。而當事人在控告配偶犯重婚罪的時候,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那究竟控告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控告重婚罪需要哪些證據

如果向法院起訴重婚罪的話,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1、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並且這種同居關係是長期的和持續的;

2、配偶與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外宣稱是夫妻,並且得到周圍人的承認,為眾人所知曉。

二、重婚而提起的離婚如何處理

重婚是破壞一夫一妻制的違法行為,對因重婚引起的離婚糾紛的處理,首先要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然後根據重婚的不同原因區別對待。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首先應依法解除其重婚關係,對前婚進行調解。如果對方不諒解,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依法追究重婚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外逃與人重婚,重婚一方提出離婚的,對重婚一方可以不按重婚罪論處,但必須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重婚一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先解除其重婚關係,再根據具體情況,做好各方面工作,調解或判決離婚。

(3)因自然災害或被人拐賣而重婚的婦女,一般不按重婚罪論處,女方要求離婚的,原則上應維護原婚姻關係,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持離婚,或重婚多年與後夫感情較好又生育子女的,可以説服原夫,調解或判決離婚。

(4)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對方控告原告一方犯有重婚罪的,首先處理重婚問題。經過刑事審判,給予重婚者以刑事制裁並解除非法重婚關係後。重婚一方仍然堅持與原配偶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配偶堅持不離的,可着重調解和好或者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應當在做好原配偶的思想工作的基礎上,調解或者判決准予離婚。

因重婚而引起的離婚,如果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當在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和經濟幫助等方面,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利益。對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一般是不告不理,即如果受害人不主動向司法機關控告的話,則此時是不能主動進行管理的。而在實際控告重婚罪的時候,如果刑事案件的自訴人無法提供有效證據,則最終就有可能無法認定對方構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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