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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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是什麼

隨着近年來我國對非法集資的大力宣傳,人們對於非法集資並不陌生,我們都知道非法集資是一種違法犯罪活動。眾籌可能大家也聽説過,眾籌也是通過多人籌納資金,獲得利益分配的一種經濟活動。那麼眾籌和非法集資的區別是什麼?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接下來,本站小編將針對,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是什麼為大家做出詳細的介紹。

眾籌與非法集資的界限是什麼?

非法集資和股權眾籌的區別:

1、定義區別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於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另一種解釋就是“股權眾籌是私募股權互聯網化”

請注意股權眾籌一定是通過第三方互聯網股權眾籌平台進行,例如東之貝股權眾籌。不通過第三方而進行的眾籌從含義上就不是股權眾籌。自眾籌是通過社交工具或口口相傳,沒有通過股權眾籌平台,是不能算作股權眾籌的。

2、實質性區別

股權眾籌資與非法集資回報上存在實質性差別兩者判斷實質的標準在於是否承諾規定的回報。

非法集資通常都是以承諾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為標準,且承諾的利息往往遠高於銀行的利息;股權眾籌是召集一批有共同興趣和價值觀的朋友一起投資創業,它沒有承諾固定的回報,而是享受股東權利也承擔股東風險。因而從本質回報方式來看,兩者有非常大的差別。

對經融秩序的影響上,非法集資是干擾金融機構的秩序,而股權眾籌進行的資本的經營,一定程度上市擴張了資本市場,並非擾亂。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貨幣資本的經營(如放貸時),才能認定擾亂金融秩序,而股權眾籌是投向一個實體項目,不是進行資本的經營,這與非法集資有很大差別。

3、發行方式的區別

非法集資採用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發行方式,股權眾籌利用互聯網最陽光、正能量的一面。

4、風控和法律保護區別

非法集資與股權投資另外的重要差別是投資的風險控制程度不一樣。

非法集資往往是由個人發起,聚集大量錢財,投向幾個不為借款方所知的項目,並承諾收益,而在互聯網時代,通過眾籌網站把每個項目的信息公開,投資人可以通過互聯網信息消除創業者與投資人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差異,公開、透明、陽光,信息做的隨時可查,創業者做到隨時保持溝通聯繫,大大降低了其中風險。

在法律保護方面股權眾籌最終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去投項目,受到法律保護。非法集資籌資之後不成立合夥公司,投資人不能成為股東。東之貝股權眾籌是負責項目審核盡調,出具報告,對投資人負責,雙方在平等自願的情況下成立有限合夥企業去投資項目,信息瞭解透徹、風險各種承擔、收益分配清晰,完全是公開、透明的行為,這與非法集資的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性完全不同。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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