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未成年殺人怎麼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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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未成年殺人怎麼判刑

一、中國未成年殺人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 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於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異。《刑法》第十 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於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 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在能夠構成故意殺人罪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中,又將其分為了已滿16週歲與未滿16週歲,但不管是屬於哪種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如果是涉嫌故意殺人罪的話同樣也是 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只不過是在故意殺人罪量刑的基礎上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同時對未成年人是不能適用死刑的,這點還請大家在實踐中多加註意。

二、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客觀要件

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

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衞、緊急避險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案例極少,通常要避險 立功才可能會不構成犯罪 [1] )。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對所謂的“安樂死”,仍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量刑時可適用從輕或減輕的規定。

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可以將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大致劃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種,謀財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非法獲取公私財物而實施殺人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搶劫殺人案件、盜竊殺人案件、謀財害命案件等。

第二種,復仇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了發泄內心的積怨而實施殺人的案件。包括私仇報復殺人案件、報復社會殺人案件等。

第三種,情慾型殺人案件:指作案人為了滿足個人性欲或感情糾葛引發矛盾而實施殺人的犯罪事件。包括強姦殺人案件、姦情殺人案件、戀愛婚姻糾紛殺人案件、性變態殺人案件等。

第四種,遺棄型殺人案件:指因各種原因負有某種業務的人員,為了推卸責任、減輕負擔,殺害義務對象的犯罪案件。包括將子女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導致餓死等案件。

第五種,迷信型殺人案件:指當事人基於封建迷信思想,為治病求壽、得道昇天而採用各種手段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第六種,尋釁鬥毆型殺人案件:指違法犯罪團伙成員為了逞兇稱霸或為了各種利益,在尋釁滋事或互相鬥毆過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事件。

第七種,其他類型殺人案件:有精神病殺人案件、激情殺人案件因各種原因導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等。 [2]

主體要件

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故意殺人罪的行為主體包括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3]

主觀要件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綜上,殺人者在法律上是一致的,未成年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未成年人在平時生活中也應當學會冷靜思考問題,避免口角爭執,引發矛盾或者打架鬥毆事件。家長在教育和關懷上也應當注意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免讓孩子受到不公的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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