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案致其家人死亡怎樣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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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兒童案致其家人死亡怎樣判定

拐賣兒童案致其家人死亡怎樣判定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拐賣婦女、兒童罪?

1、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

2、應注意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3、要注意劃清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

三、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婦女、兒童。"婦女"指14週歲以上的女性。 "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將收買、綁架、販賣、接送、中轉被拐騙婦女、兒童的行為作為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表現形式,是本法對拐賣人口犯罪立法的進一步完善。根據本條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賣、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這類案件的判定按照這類兒童是因為誘導或者哄騙進行拐賣的,而不是綁架目的。對我國的社會治安和人民權益造成嚴重的影響,我國的司法部門和民政部門,對這類案件進行辦理,尋找這類拐賣的兒童進行辦理這類案件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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