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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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行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關於行賄犯罪,根據實際的犯罪主體的不同,可以區分為個人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而其中個人行賄罪也就是行賄罪。構成的罪名不同,那自然法律中規定的構成要件不一樣,具體做出的處罰也是不同的。那單位行賄罪構成要件都是怎樣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單位行賄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對單位行賄罪,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單位以各種名義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對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和正常活動秩序。

犯罪對象是單位而非公職人員個人

(二)客觀要件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

2、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三)犯罪主體要件

1、自然人。年滿16週歲的能夠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人;

2、單位。

(四)主觀要件

對單位行賄罪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為獲取個人不正當利益仍然向單位行賄,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二、對單位行賄罪怎麼量刑

根據刑法第391條的規定,對犯對單位行賄罪的量刑分以下兩個幅度: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單位犯本罪,對單位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哪些單位能構成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中“單位”範圍的界定刑法第30條將單位犯罪的主體規定為“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從字面上看,單位的範圍是明確的,但是採用這種以單位的客觀存在的形式為標準的列舉,而不對單位本身的法律含義進行詮釋,必然導致許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釋》將單位犯罪的“單位”解釋為“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內設職能部門能夠成為單位犯罪主體,個體工商户不能成為單位犯罪主體。

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否一概不能成為單位行賄的犯罪主體?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和私營合夥企業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需要注意單位行賄罪與行賄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不僅是在構成要件上面不同,《刑法》中規定的處罰也是不一樣的。自然在單位犯罪的時候,採取的是雙罰制,即既要處罰單位,同時也要處罰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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