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法疑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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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法疑義是什麼?

社會中有很多沒有取得醫生職業資格證的人在一些小作坊或者工作室中從事私下為他人做節育手術,在我國法律中是明確禁止這種行為的,並且已經單獨立了一項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不過至今這項罪名還是存在疑義,那麼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法疑義是什麼呢?

一、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法疑義有哪些?

1、“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的犯罪主體限定不妥

根據刑法規定,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的犯罪主體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換句話説,對於已經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便不會單獨構成此罪。實際中很多想要在計劃外或者選擇性別生育的人會祕密選擇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為其進行非法節育,從而導致實施破壞計劃生育行為的人中除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更不乏有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司法實踐中,對非法節育情節嚴重的醫生處理方式上基本採取行政處罰的方式。同樣的行為僅因身份的不同卻得到截然不同的處罰方式,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筆者認為,對於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的行為理應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客觀方面的概括不全面、立法表述不妥

關於行為方式,立法上僅規定了“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摘取宮內節育器”四種。除此外,對於其他類似的嚴重破壞計劃生育國策的行為,根據罪行法定的要求不能進行定罪處罰。依據刑法規定,該罪客觀行為方面需滿足“擅自”性和“情節嚴重”性。關於“擅自”的立法表述,其本身非法言法語,又難以準確定義,在定罪上從而難以把握。另對於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不論是擅自還是非擅自實施了本罪規定的行為具有同等的危害性,應都禁止,而法條的“另眼相待”,限制了打擊面。關於“情節嚴重”性,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出台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中規定了此罪的立案追訴情形,按照字面意思理解,立案追訴標準是指夠罪標準,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量刑。但是該規定下的情形並非全部適用此種法定刑。

3、法定刑的適用情形設置不妥

該罪被規定在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立法本意更多地側重於保護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醫療衞生管理制度。但在設置該罪法定刑的適用情形時卻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比如依照該規定,只要不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論行為人為幾十、上百甚至更多的人進行非法節育手術,最多的也只能判三年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金;而行為人如果給一人或者少數幾個人非法進行節育手術,只要造成其中一人重傷或者死亡,即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金。前一種情形顯然對計劃生育政策的破壞程度遠比後種情形要重的多。此種法定刑情形設置已偏離懲治破壞計劃生育和醫療衞生管理制度的行為的立法宗旨。

4、完善建議

綜上,筆者建議將條文表述修改為“非法為他人進行節育復通手術、假節育手術、終止妊娠手術、摘取宮內節育器,或者其他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手術,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同時應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對違反何種規定為“非法”以及“情節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加以明確説明。

以上就是非法進行節育手術罪立法疑義的所有解答,對於我國這麼多的非法從事為他人做節育手術的人出現,其原因就是我國法律對這種情況的處罰不夠嚴格,所以才會有人頻頻越過雷池去做這些違法之事。另外,如果這項罪名情節已經是非常嚴重的也可以認定非法行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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