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有什麼區別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1W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有什麼區別

當一個犯罪進入實行階段的時候,犯罪形態一般會出現三種結果,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相信很多人對其中的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都不是很瞭解,這兩個形態只有一字之差,究竟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有什麼區別呢。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犯罪未遂是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導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方説某人實施盜竊,但突然聽到傳來腳步聲,於是不得不停止盜竊,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把這種情況成為犯罪未遂。

其特徵是:

1、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於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於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慾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其實比較難區分的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

單從字面意思上理解,相信不少人都能大致區分出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不同之處:一個是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一個是犯罪行為沒有完成。但這樣的説法並不是法律上專業的説法。其實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還有一個很明顯的區別,那就是對兩者的處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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