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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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怎麼處理?

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通俗點講就是一個人盜用了他人信用卡並進行使用、惡意透支等,因此既構成了信用卡詐騙罪,又滿足盜竊罪的構成條件。在這兩種犯罪行為同時發生的情況下,法律會有相關依據進行判斷和處罰,那麼,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到底該怎麼處理呢?

一、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處理原則

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屬於法條重合,當法條重合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罪,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同時又規定了盜竊槍支、彈藥罪,屬於特別規定。特別法與普通法的競合,是在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社會關係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盜竊槍支罪”,既侵犯了槍支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對槍支的管理秩序,所以,在刑罰上對競合犯選擇對社會關係侵犯性質嚴重的罪定罪,一般適用特別法。

二、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處罰規定

1、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3、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也就是説,信用卡詐騙與盜竊競合會依據盜竊罪進行處理,根據情節和涉及的財產金額可依刑法判處拘役,或是有期徒刑,甚至是無期徒刑,並且還要進行罰款。因此不要以為盜刷信用卡跟偷錢財不一樣,或者覺得沒多大事,一旦被抓等待的就是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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