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婦女釋放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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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綁架婦女釋放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綁架婦女釋放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綁架婦女釋放犯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5年以上到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罪嫌疑人主動釋放被綁架者的話可以從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定處罰”。即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二、綁架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

三、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標準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何謂犯罪既遂,在學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種觀點,一是結果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二是目的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並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三是構成要件説,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的停止形態。

根據構成要件説,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完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便沒有發生具體的犯罪結果或者沒有實現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以行為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這些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現實危險的破壞行為,即便沒有實際發生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仍然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論處。

如果綁匪是在實施綁架的過程當中認識到了自己這種行為的嚴重性,自己中途主動放棄了綁架,那有關部門會按照犯罪未遂來處置,既然是犯罪既遂,那綁架婦女的這種行為肯定是要被判刑的。況且,綁匪也有可能是在收到贖金之後才放了當事人,這也達到了綁匪的犯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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