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和收贓罪是共同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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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和收贓罪是共同犯罪嗎

一、盜竊罪和收贓罪是共同犯罪

收贓罪和盜竊罪不是同一種罪。收贓罪,在我國刑法上稱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及其他掩飾、隱瞞行為,且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第九條

 明知是盜竊文物、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犯罪所獲取的三級以上文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加工、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責任。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裏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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