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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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在生活當中,我們私人的物品是受物權法保護的,任何人或者單位是沒有資格進行非法侵佔的。如果侵佔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物,那麼行為人是有可能構成侵佔罪的,如果構成侵佔罪,那麼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下文中小編要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河南省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河南省侵佔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為定罪的標準。因為,犯罪數額直接反映着經濟犯罪行為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本罪的立案標準,一為數額較大,一為有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上海市高院、市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關於本市辦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標準的意見》,侵佔罪侵佔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佔數額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

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裏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

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所謂他人,在這裏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

(四)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我們可以看出,河南省針對清江鎮的立案標準主要是指侵佔數額較大,其他嚴重情節,比如説侵佔數額達兩萬元以上,那麼就構成了立案標準。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會依法進行查處偵辦,侵佔他人的私有物品是一種嚴重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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