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期徒刑最高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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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對於有期徒刑最高是多久?

對於有期徒刑最高是多久?

有期徒刑最高期限,是根據《刑法》第45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況例外:

1、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可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達20年。此外,根據《刑法》第71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以前罪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為基礎來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超過15年,甚至超過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規定從判處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所謂判決執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簽發執行通知書之日。

二、有期徒刑怎麼執行

1、 有期徒刑的期限。《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是有兩種情形除外:一是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死緩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可以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數罪的,實行數罪併罰的有期徒刑可以超過15年,但不能超過20年。

2、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這裏所説的“監獄”,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場所,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其他執行場所”,是指根據監獄法的規定,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3、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勞動改造具有強制性,除喪失勞動能力的以外,都必須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通過勞動,可以使罪犯認識自己的罪行,改掉好逸惡勞的習性,並學會和掌握基本的生產知識和職業技能,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從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公民。對於年老體邁、有嚴重疾病,不具有勞動能力的不應再安排其進行勞動。“教育”是指對罪犯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所謂思想教育,是指對罪犯進行法制、道德、形勢、政策、法律等內容的教育;文化教育,是指根據罪犯的不同情況,對其進行掃盲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等;職業技術教育,是指根據監獄生產和罪犯釋放後就業的需要,對罪犯實行職業技術培訓,使其掌握一技之長。根據監獄法的規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採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使罪犯認罪服法,改惡從善,成為守法的公民。

4、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即從犯罪分子實際執行有期徒刑開始計算。對於雖已作出有期徒刑判決,但犯罪分子尚未交付公安機關執行的,還不能算判決執行之日,不能開始計算刑期。同時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判決執行之前犯罪分子被採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剝奪人身自由措施的,應當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是屬於常見的刑事處罰形式,相關情況的認定上,還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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