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賠償的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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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賠償的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刑事犯罪賠償的追訴期是多長時間

最高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在5年之內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期滿後不再追究。這裏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既不是應當對罪犯判決的具體刑期,而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質和情節,與其所犯罪行為相對應的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處刑檔次中的法定最高刑。

根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刑事犯罪追訴期限如何計算

根據刑法第88、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有四種情況: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這裏所説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二)連續或繼續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後段)。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為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或持續犯。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據此,這種時效延長的情況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被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2)行為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具備這兩個條件的,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後,行為人並沒逃避偵查與審判的,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因此,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符合立案條件而應當立案的,不管司法機關出於何種原因沒有立案,不論行為人是否逃避偵查或者審判,不論經過多長時間,任何時候都可以追訴。

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受理的案件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其後的犯罪行為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例如,行為人的甲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行為人逃避偵查與審判,其後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後來的乙罪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追訴時效的中斷,也稱追訴時效的更新,是指在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律規定的事由終了之時,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即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時效便中斷,其追訴時效從後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計算。例如,行為人於1980年1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法定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但行為人在1988年1月1日又犯了一般情節的強姦罪。這時,搶劫罪的時效就中斷,即先前的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88年1月1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再經過15年,才不追訴。在本案中,先前的搶劫罪,實際上要經過23年才不追訴。

對於追訴時效的中斷,可以從追訴時效的根據中尋找立法理由。既然行為人實施了某種犯罪之後又重新犯罪,就説明其並沒有悔改,或者説前罪所反映的人身危險性並沒有消失,故需要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在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時,如果後罪的法定最高刑輕於前罪,後罪的追訴期限屆滿,而前罪的追訴期限未滿,則只追究前罪的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於1990年12月1日犯一般情節的搶劫罪,追訴期限為15年;他於1995年12月1日又犯了故意傷害罪(輕傷),追訴期限為5年;搶劫罪的追訴期限從1995年12月1日起重新計算;到2000年12月2日,後罪(故意傷害罪)已超過追訴期限,但前罪(搶劫罪)沒有超過追訴期限。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追究搶劫罪的刑事責任,不能再追究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賠償的追訴期時間,是按照犯罪人員的審判期限作為參考點的,那麼追訴的期限就基本就與該審判期限相似。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首先會考慮這一點,然後再按照犯罪人員的案件性質進行判定,是否同意該類性質的訴訟正常進行。對於嚴重性質的刑事案件,上訴可能就會顯得機會渺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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