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刑法上規定是怎麼處罰
一、犯罪預備刑法上規定是怎麼處罰
犯罪預備行為是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形態則是犯罪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留在預備階段的停止形態。我國刑法理論一般認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預備行為也有其犯罪構成,它是一種具備修正的構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態。這是追究犯罪預備行為的刑事責任的法理根據。犯罪預備行為雖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體,但已經使犯罪客體面臨即將實現的現實危險,因而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犯罪預備行為同樣具有可罰性。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認可了這一學説,規定對於預備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畢竟尚未着手實行犯罪,還沒有實際造成社會危害,刑法又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法律規定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遵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顯然,預備犯應當負刑事責任。但由於預備犯還沒有着手實行犯罪,沒有造成犯罪結果,其社會危害性通常小於“既遂犯”的社會危害性,故對於預備犯,可以從寬處罰。“可以”是授權性法律規範的表達方式,具有允許、許可的意思,但同時也表明了刑事立法的傾向性意見。這兒,刑法雖然用的是可以,但可以理解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是法定的,一般情況下司法機關必須這樣為之。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如行為人準備實行特別嚴重的犯罪、手段特別惡劣時,也可以不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究竟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對犯罪預備的整個案件進行綜合考察後來決定。
三、刑法犯罪預備成立條件
1、客觀上:有犯罪預備行為,但未能着手實行犯罪。——預備行為與實行行為之間具有直接關係。預備行為主要包括:
(1)準備工具;
(2)練習犯罪的手段;
(3)進行犯罪前的調查、籌集資金;
(4)排除實行犯罪的障礙;
(5)勾引共犯;
(6)制定犯罪計劃。
2、主觀上:為了實行犯罪。
3、未能着手實行犯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預備犯雖然行動上並沒有越過法律的道德底線,但是心理上已經越過了法律紅線。人最重要的就是心理,心理部乾淨,早晚都會出事,所以不管有沒有做出違法的行為,只要心理有這個想法,就需要收到懲罰,讓法律去除心理的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