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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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違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而取得的全部財物,包括金錢和物品。

開設賭場罪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在具體認定違法所得數額時,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是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依據司法解釋予以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違法所得數額”的批覆》規定,“違法所得數額”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

二是立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對違法所得作廣義上的理解,即不宜限制為獲得數額,而是包含經營成本在內的所有違法所得數額。

因此,開設賭場罪的“違法所得”可以認定為:從違法經營之日起到違法經營被查處之日止,這段時間的實際的獲利來計算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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