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打架尋釁滋事能不能是打架的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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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打架尋釁滋事能不能是打架的雙方

雙方打架尋釁滋事能不能是打架的雙方?

尋釁滋事罪有可能是打架的雙方,只要雙方都符合尋釁滋事罪的定罪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

尋釁滋事罪司法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就嚴重的違法了我國的刑法,此罪是嚴重的威脅着別人的身體健康,一般尋釁滋事都針對於一方挑事,而被判定,如果是雙方都有此情況的話,那麼就會按照尋釁滋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不同的案件就會按不同的刑法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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